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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8-02-15 阅读: 出处:车海中国 编辑:pony 评论: 条
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新《办法》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
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在准入资质上更强调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新增“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的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原《办法》中“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被取消。
自2004年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以来,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已经初具规模,未来将有更大发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行业整体运作比较规范,但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业务范围偏窄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新《办法》增加了6项新业务: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为突出以“促进汽车销售与购买”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新《办法》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零售贷款、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公司贷款)、融资租赁。
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监管有效性,是新《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体现银监会新的监管理念,原《办法》及《细则》规定的7个监管指标被调整为5个监控指标,其中资本充足率由10%下调至8%,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要求则被删除。除此之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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